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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2025年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在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又为税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诸多税种中,印花税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如不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难以有效避免印花税的税款流失。

一、调查的原因及内容

近几年,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的特点,但其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地进行,具有书面凭证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综上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明确了电子合同书面凭证性,它当然符合《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纳税合同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为掌握企业电子合同的签订情况,我局开发区税务到辖区内四家国际知名的外资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所占比例较大。

在实际调查中,调查人员对四家公司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统计。发现这些企业尤其是以电子行业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与供货商或销售商进行业务往来之前,签定一段时间的购销框架协议,这个框架协议只反映出货物名称、供销时间、规格要求,而没有反映出任何价格金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完全依靠网络传递购销数据。这四家企业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业中北京乐金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与技术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北京爱立信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签定了11份纸制购销合同,占三年合同总金额的0。25%,其他均为网络购销合同;北京索鸿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而技术合同则全部为纸制合同;北京村田电子有限公司签定的技术合同全部为纸制合同,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445923049元,占总购销合同的26.4%。

(二)电子合同所载金额较大。

据调查统计,四家企业签定合同金额合计元,其中购销合同金额合计元(购销合同数量多,有些企业具体数据未做保留,合同份数统计不准确),占总金额的99.8%;签定技术合同236份,金额为77610816.03元,占总合同金额的.0.2%。从合同的签订形式来看,以网络形式签定的购销合同为元,占总合同金额的98.3%;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523490517.7元,占1.5%。以网络形式签定的技术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纸制技术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三 )纳税人自主选择权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150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同时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不能够满足国税函〔20xx〕150号文件规定中条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办法执行。纳税人在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换言之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非常大。一些规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样一些企业规模大的、财务健全的企业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缴纳印花税。但是两者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税款少、少麻烦也方便;后者是因为经过税收筹划,认为《核定征收》对自己有利,达到合理避税为目的。

三、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思考

1、确认数据电文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依靠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文”还是“数据电文”。据此,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阅读并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法律就应该对其效力加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二条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商务、政务活动,适用本法,也已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与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当时计算机的应用没有普及,对电子合同应否纳税,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对电子合同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没有对印花税政策随之调整,其中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然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旧法为依据。根据法律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旧合同法已废止失效,印花税有关合同规定应相应以新《合同法》为依据。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将原来对各类合同、凭证征税,改为对各类经济行为征税,即对购销、财产租赁、借款、产权转移、赠与、委托、行纪、提供信息等经济行为征税。只要纳税人发生了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均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纳税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税收无着落,从而进一步减少偷逃印花税行为的发生。

3、废止有关单行规定,将电子合同列入印花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以国税函(1997)505号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供货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明确的指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不得作为征税依据,这一规定延续到现在未做变化,从而限制了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Internet或EDI等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业务往来订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应立即废止旧的单行规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应按其书立合同的性质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4、明确电子合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成立时。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到达生效,合同成立。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传统的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人是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这里的签名是电子签名。因此电子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利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二条对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进行进一步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无论是在境内书立还是在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纳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所以,电子合同以承诺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成立地点。

〖二〗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大灵线施工,需购买东鑫石料厂石料,为了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采购材料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

二、交提货地点:山西省浑源公路管理段拌合场 。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要求符合材料标准的有关要求。

四、运输方式及到站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甲方出具材料验收质量报告,如质量不合格,15天之内,甲方提出异议,乙方负责清理出场,并赔偿由于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结算方式,期限及金额乙方凭借甲方出具的收料单据及合同,甲方分期支付于乙方。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若不妥由甲方注册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八、合同有效期限:清后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三〗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合同编号:0000311

沈阳博学教育科技开发中心

独家代理商合同

合同签定甲方:沈阳博学教育科技开发中心

合同签定乙方:

合同签定时间:20xx年月日

代理商合同

甲方:沈阳博学教育科技开发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注释1)的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使用“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进行学习的事宜进行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代理商,开展“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乙方成为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方须了解并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pp教育”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甲方对提出经销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负责“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产品的正常运作,为乙方发展的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软件升级,修正错误,在线技术支持等),但不包括乙方责任的内容;对于甲方产品的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由甲方进行免费升级维护。

2.2甲方为乙方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免费培训。

2.3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2.4甲方持续完善代理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乙方开展代理商业务。

2.5甲方持有“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的全部所有权。

3.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向客户提供“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的内容及使用方法,提供客户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经销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3.2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零售价发展客户,与其它代理商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从事其他损害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乙方违反此义务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同时,乙方违反此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乙方在申请“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新用户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协议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他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3.4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选择的“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到期用户续费,甲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乙方未及时为其到期用户续费造成用户名被删除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5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6乙方可以使用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及课程编码学习法名义开拓市场。

4.付款/结算条款/与代理商级别

乙方代理甲方提供的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以下简称“系统”),具体内容及服务如下:

独家代理:

4.1、乙方向甲方交纳独家代理费元(人民币大写),乙方成为省市区县镇独家代理商。享有该地区独家代理权。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自主研发的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万,乙方销售额向甲方返款30%。在两个月内,应乙方要求中,甲方可以无条件将代理费退还给乙方。乙方需将甲方所铺的货返回给甲方。(见附件1)

4.2、代理商可以在授权区域招经销商也可以直接采取连锁经营。订购产品名录见附件4

4.3、可以使用课程编码学习法开办辅导班,公司提供技术与平台,该项服务免费。

4.4、如乙方采用课程编码学习法对学生进行辅导,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办辅导班所需要的各类辅助服务,如制定学习方案、提供阶段试卷等。

4.5甲、乙双方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见附件2)。

4.6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见附件3)。

4.7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将按照总公司规定的全国统一价格销售。

5.违约责任

5.1乙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2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交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付款不及时等)造成用户争议,由乙方负责。

5.3如因甲方技术原因给“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产品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6.免责条款

6.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诸如海底光缆受撞船事件的影响而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甲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

6.2甲方在进行“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服务器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乙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甲方违约。

7.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7.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7.5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8.附则8.1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8.3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由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甲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由双方另签新合同。

8.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8.5双方未尽事宜可增加附页,法律效应等同于主页。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3号地址:

穗港馨都大厦1602室

〖四〗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概述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在国际组织规定及国际条约中通常没有被作为单独的概念提出来。比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就没有对电子消费合同进行专门的解释,而只在电子商务一章规定了消费者保护问题。不过,也有一些规定对此进行了表述,但表达方式有所不同,将之表述为“线上消费者保护”(OnlineConsumerProtection)。欧盟最早在1997年的《远程销售指令》中提到了类似的概念,但并未使用“跨境消费合同”一词,而是称之为“远程消费合同”(DistanceConsum?erContract)。远程消费合同是指,商家以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工具为媒介所缔结的远程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合同。20xx年10月25日,欧盟颁布了编号为20xx/83/EU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新指令。该指令延续了远程消费合同这一表述,并规定该合同是指消费者与商家无需同时在场,双方通过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方式缔结或履行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不过,远程消费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跨境电子消费合同。电子消费合同所利用的媒介应当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也即互联网方式,而远程消费合同所利用的媒介并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只要以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消费都属于远程消费合同的范畴,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电话购物。有学者提出,移动商务(MobileE-com?merce)不属于电子商务方式,笔者认为不妥,因为移动商务所采用的如果仍然是网络形式,那么也应当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

二、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

在传统消费合同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已经基本得到各国公认。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基于对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特别关爱。相对于传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其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对消费者的保护实际上是对消费者议价能力(InequalityofBargainingPower)的保护,而相对于传统合同而言,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在议价能力上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1.交易过程中与卖家缺乏交流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由于其远程性,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流更加困难。尽管现在有电子邮件、聊天软件、视频软件等辅助交流工具,但与传统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买家无论在交易前、交易中还是交易后,与卖家的交流都是不充分的。

2.对卖方及其产品(或服务)信息了解不足

在进行电子消费之前,消费者对卖方及其产品(或服务)信息的了解只能通过网络方式。实践中,对所消费产品(或服务)的了解往往只能依赖网站上的文字描述和照片展示,对卖方信息也缺乏准确了解,这使得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

3.消费者需要提前支付价款

传统消费是当场交易,而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需要提前支付价款,有的是提前支付全部价款,有的是提前支付部分价款。尽管不一定全部都是支付到卖方手里,但这对消费者而言都构成了一种额外的负担。

4.存在被第三方获得个人信息的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涉及物流和支付问题,因此与传统消费合同相比需要在很多环节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对消费者个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一旦被不法第三方获取和利用,将对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这也是跨境消费者合同需要实施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TPP协定对未经同意的商业电子信息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说明TPP协定注意到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这也是TPP协定的一大亮点。

三、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保护

(一)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消费者保护现状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诸多特殊风险,如对买到的商品不满意(因交易前无法亲自确认商品)、网络欺诈、退换货困难、交付风险等。尽管相对于传统消费合同,跨境电子消费合同面临以上风险,但其交易量依然增长很快。基于此,国际组织和国内立法对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也愈发重视。

1.国际法保护

(1)全球性国际组织。有关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消费者保护类法;一种是电子商务类法。联合国早在1985年就通过了《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但该法施行时电子商务尚未普及,因此没有单独规定电子消费合同的相关消费者保护问题。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公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20xx年联合国通过了其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上尽管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但并未提及消费者保护问题。最早关注跨境电子消费者保护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该组织于1999年12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随后又陆续通过了《保护跨境消费者免受欺诈商业行为损害的指南》《消费者纠纷解决及救济意见书》《通信服务消费者保护及强化保护的政策指南》。

(2)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做得最完善的是欧盟(EU),特别是其对跨境电子消费者的保护。欧盟在出台了多部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后,已经初步形成了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在实体法和纠纷解决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其中,实体法领域涉及跨境电子消费者保护的有:1997年的《远程销售指令》、20xx年的《消费者权益指令》以及《欧洲统一买卖法》的建议稿;纠纷解决程序法领域涉及跨境电子消费者保护的有《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条例》(以下简称《消费者ODR条例》)。

〖五〗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引言: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一、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指用电、磁、光或相关技术手段生成的数据电文表达意思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电子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合同的下述特征:

1、电子合同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移到网络空间,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信息的交流、记录和存储通过光、磁和电等技术手段完成。

2、构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易受到影响、破坏,易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这使得要约、承诺的可信度降低,为此出现了一系列技术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电子签名的出现及认证。

3、由于技术故障的客观可能性,一旦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因计算机故障受到影响、破坏,需要解决这种风险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的问题。

4、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时间、空间大大压缩,甚至被取消,也就是信息传递地点的距离差异并不会产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异,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大大缩短,使得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确定与传统合同大相径庭,也使得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出现特殊性,有关规范需要重新规制。

5、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须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由于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手段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全部可以储存在计算机的内存中,也完全可以储存在磁盘或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张的中介物上,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需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需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确立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确认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所以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目前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所以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

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

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

〖六〗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甲方:日期: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日期: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需方):x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x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下列物品的买卖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都按照甲方传真过来的经过乙方确认后的订单为准,单价与金额按当时的市场行情双方协商。

(注:以后所有甲方订单都按此合同执行)。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

按乙方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执行。

三、供货方式:

一次性或分批供货,甲方每批订货应提前一周以书面订单形式将所需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通知乙方,按乙方确认后的数量和交货日期履行。

四、交货地点、方式及运费承担:

1、交货地点:甲方公司地址「 请及时通知乙方。

2、运费由( 乙方 )方承担。

五、包装要求:按照乙方公司产品包装规范予以包装。

六、产品价格:

因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乙方需要对产品价格作必要调整时,应由甲、乙双方 协商确定。

七、产品的验收:

1. 保证质量,包退包换,焊锡后由甲方负责,若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给予更换,并承担退货运费,乙方不承担甲方提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所造成的产品经济损失。甲方在收到货后经过检测、检验,确认质量、数量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如甲方对乙方所发的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将不合格产品样品寄至乙方公司,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和样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未经检验使用的,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

1,mos场效应管进口ic 为现金交易或半月一结,二三极管为月结

2,付款方式:电汇、现金。

3,付款期限及条件:

(1) 甲方单月月结款应在次月10日前将全部货款结清。

(2) 若甲方所欠mos管货款达( 10万 )元时,应先付清所欠货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发货。

九、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自觉遵守,若一方违约,应向非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若本合同附有技术协议的,该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及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传真(对帐单、订单、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有效期2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xx省xx市xx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x有限公司 (章)

单位地址: xx省xx市xx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七〗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实训时间:20xx年6月8日至6月21日

二、实训目的:通过会计实训,使得学生较系统地练习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具体方法,加强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实际操作的动手能力,提高运用会计基本技能的水平,也是对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检验。使每位学生掌握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登记账薄的会计工作技能和方法,而且能够切身的体会出纳员、材料核算员、记账员等会计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从而对所学理论有一个较系统、完整的认识,最终达到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三、实训内容:以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为实训资料,运用会计工作中的证、账等对会计核算的各步骤进行系统操作实验,包括账薄建立和月初余额的填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审核和填制,各种账薄的登记、对账、结账等。

四、实训心得:两天的实训是在我们充实、奋斗的过程中完成的,记得实训的开始是那样的忙碌和疲惫,甚至是不知所措,只能依靠老师的引导和帮助。通过这十几天来的会计实训我深刻的体会到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支出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会计工作在企业的日常运转中的重要性,以及会计工作对我们会计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让我掌握了记账的基本程序,锻炼了自己的动手操作能力,使我深一步了解到里面的乐趣,更重要的是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它使我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操作一个完整的业务循环,即从期初建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账簿的登记、核对,错账的更正,会计处理程序的运用到会计报表的编制,从而对企业会计核算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也让我了解到这一年来到底学到了什么,使我更加爱好这个专业。

俗话说:“要想为事业多添一把火,自己就得多添一捆材”。此次实训,我深深体会到了积累知识的重要性。有些题目书本上没有提及,所以我就没有去研究过,做的时候突然间觉得自己真的有点无知,虽所现在去看依然可以解决问题,但还是浪费了许多时间,这一点是我必须在以后的学习中加以改进的。另外一点,也是在每次实训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就是同学之间的互相帮助,有些东西感觉自己做的是时候明明没什么错误,偏偏对账的时候就是有错误,让其同学帮忙看了一下,发现其实是个很小的错误。所以说,相互帮助是很重要的一点。这在以后的工作或生活中也很关键的。

两个星期的实训结束了,收获颇丰,总的来说我对这次实训还是比较满意的,它使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虽说很累,但是真的很感谢学校能够给学生这样实训的机会,尤其是会计专业,毕竟会计吃的是经验饭,只有多做帐,才能熟能生巧,才能游刃有余。我深刻理解了什么是会计,会计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细心+一份耐心+一份责任心=人生价值的诠释。同时我也认识到要做一个合格的会计工作者并非我以前想像的那么容易,最重要的还是细致严谨。社会是不会要一个一无是处的人,所以我们要更多更快得从一个学生向工作者转变。

一、实习目的

社会实践是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已学部分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其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使之很快的融入到工作当中去。20__年3月——4月底我在物流公司进行了各方面的实践。现作如下实习报告:

二、实习内容

财务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1)原始凭证的核签;(2)记账凭证的编制;(3)会计簿记的登记;(4)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5)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6)内部的审核;(7)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8)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报表的编制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务,会计报表的目的是向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会计信息要准确、全面、及时,然而当前的财务报表有很多的局限性。在电子商务时代,基于网络技术平台的支持,报表的生成将呈现自动化、网络化和非定时性,冲破了时空的限制。电子信息的迅猛发展,人类正疾步跨入信息社会。网络经济正以人们始料不及的速度迅速发展,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作为网络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电子商务已经走入人们的视野并对传统会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物流公司基本上结合信息时代的要求实现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和网络化。

为期两个月的实习结束了,我在这两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非浅,以学习会计电算化专业的我们,可以说对财务会计已经是耳目能熟了。所有的有关财务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们都基本掌握。但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我们也会是无从下手,一窍不通。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芦葫画瓢准没错,那么,当一名出色的财务会计人员,应该没问题了。现在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离开操作和实践,其它一切都为零!会计就是做账。下面是我通过这次会计实习中领悟到的很多书本上所不能学到的会计的特点和积累,以及题外的很多道理。

首先,就是会计的连通性、逻辑性和规范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一一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

其次,登账的方法: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帐凭证。然后,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负责记帐的会计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对昨天的帐务进行核对,如打印工前准备,科目结单,日总帐表,对昨日发生的所有业务的记帐凭证进行平衡检查等,一一对应。然后才开始一天的日常业务,主要有支票,电汇等。在中午之前,有票据交换提入,根据交换轧差单编制特种转帐,借、贷凭证等,检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将其他工作人员上门收款提入的支票进行审核,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在本日业务结束后,进行本日终结处理,打印本日发生业务的所有相关凭证,对帐,检查今日的帐务的借贷是否平衡。最后有专门的会计人员装订起来,再次审查,然后装订凭证交予上级。

三、实习体会

作为一名未来的会计人员,我们现在刚刚起步,往后会学到更多的东西,并且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挖掘。由于财务会计行业的特殊性我只能参加财务部门中较为简单的工作,如出纳及帮助会计进行帐目的核对等工作。虽然工作不难,时间也不长,但我仍十分珍惜我的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经验,从中也学到了许多学校里无法学到的东西并增长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会计本来就是烦琐的工作。在实习期间,我曾觉得整天要对着那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而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登账登得错漏百出。愈错愈烦,愈烦愈错,这只会导致“雪上加霜”。反之,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梁启超说过:凡职业都具有趣味的,只要你肯干下去,趣味自然会发生。因此,做账切忌: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做任何事都一样,需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那才会到达成功的彼岸!这次会计实习中,我可谓受益非浅。

〖八〗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985年,是我人生的一大转折,一个十年寒窗苦读,最终名落孙山,相隔大学校门仅几分之遥的落榜青年,正叹路在哪里时,赶上了祖国改革开放的好时代,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波击,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荣幸被招聘为一名乡财政助理员。时光之水匆匆流逝,弹指一挥间,我参加工作已整整22年了,22年寒来暑往,22载春华秋实,让我从一个满头脑装的数、理、化的学生,而改装为国家、财政、税收这些神圣的名词,并身着蓝色制服,头顶国薇,代表着国家依法征税的财税干部,这对于一个既无背景又无关系的农家女来说,是多么光荣和自豪,又是多么来之不易啊!

22年来,我心中不能不常存感恩之心,感激之情,感谢党的培养,感谢祖国的改革开放给了我学习、工作的机会和权利,为此,我没有理由不把工作干好、干好,干得更好。

我身为一名基层财税干部,热爱财税工作,并愿为之而努力。基层财税部门,肩负着财政、税收双重职能,“一手”要严格控制好支出,做好“两个确保”,“一手”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培植财源,千方百计组织好财政收入。真正做到“一收一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我曾为征收农业四税涉水越山,为征收榨菜税不分白天和黑夜,为征收屠宰税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为征收蚕茧特产税日夜坚守在雨中桥头。我也曾为“一收一支”遭受一些不理解的人的骂声、怨声、指责声。我也曾有两次可以离开财政部门,到人人羡慕的岗位上去,而自己又不愿离开,后来有两次因某种特殊原因又没能离开财政部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我依然报名参加竞选财政所所长职位,通过竞争演讲,民主测评,我获得了民主测评满票的结果,这只能说明我与财政有缘,在财政战线上,我也可以算是一名“老财政”了,自己始终坚持走好每一步,认真做好每件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理财。

从我主持财政所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将年初目标任务贯穿全年工作的始终,注重抓早求实,建立机制是措施,争取可持是保障,搞好配合是关键,完成任务是目的,正确妥善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多年的工作岗们和工作环境,使我对生财、聚财、用财、管理的思路明晰,重点明确。多年的财政岗位磨练,使我真正看清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掌握着乡镇的经济大权,既是各种矛盾的焦点,又是经济工作的重点、热点。“有千万只手在伸向财政,有千万双眼睛在盯着财政,有千万颗心在关注财政,有千万张嘴在议论财政,我们作为财政人倍感责任的重大与重要,需要我们自觉地运用党规政纪来规范自己,顶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远离财色,需要我们自觉做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干,把身心放在工作上。特别是市第三届的召开,确立了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思路、奋斗目标、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宏伟的目标催人奋进,新阶段的发展任重道远,我们作为财政人,必须以振奋的精神,昂扬的斗志,扎实的作风和勤奋的工作,从本部门的本职工作的实际出发,在完善思路上下真功夫,在细化措施上下真功夫,在抓好落实上下真功夫,真正干在实处,干出实效,干出实绩,努力在真抓中实现“加快”,在实干中实现“率先”,使实现“加快”和“率先”的过程成为富裕广大群众、造福人民的过程,真正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

〖九〗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周的“网上纳税申报”实训结束了。在这一周的实训里,我们的专业知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在这个学习和联系的过程中,我发现纳税申报是一门实务与理论结合性很强的学科,尽管我学过这门课,但是当我第一次操作具体业务时,觉得又和书上有些不同,实际工作中的事务是细而复杂的,只有多加练习才能牢牢掌握。这次实训最主要目的也是想看看我们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公司实际操作的实务区别在哪里,相同的地方在哪里,如何执行一些特殊的'账户,如何会计处理等等。带着这些问题,我在这一周里学学问问,让我对这些问题有了一定的解答,达到了这次实训目的。

通过这次实训,我对税务机关工作和企业会计工作有了较深刻的熟悉。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其义务是纳税,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履行职责之外,应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全社会都能体现公平的纳税环境。企业应依法组织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为企业的发展和决策提供信息基础。两者只有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有稳定的发展环境。

实训内容中要求我们做到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也是纳税筹划的动机。在此动机下,企业务必要尽可能减轻税负;尽可能减少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成本;尽可能推迟纳税以获得时间价值。这就要求财务会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纳税申报流程,熟识纳税筹划相关程序和理念,最大最多的为企业节税。

通过这次实训也更让我看清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除此之外拥有一颗上进心,进取心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工作中仅靠我们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远远不够,因此我们要在其他时间多给自己充电,在扎实本专业的基础上也要拓宽学习领域。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多像他人请教。实际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何与人打交道是一门艺术,也是一种本领,在今后的工作中也是不能忽视的。马上就要进入社会的我们也要面临正式的实习了,我想每一次的经历都是一种累积,而这种累积正是日后的财富。在学习上,我们要让这些宝贵的财富发挥它的作用,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这次实训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无论是专业知识上,还是为人处事上,受益匪浅,感谢学校提供了这次实训机会。

〖十〗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计征依据是合同金额。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十一〗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调整等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

(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大型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从业人员20xx人(含)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含)以上。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的100%和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售款收入。

(二)对从事汽车营销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对金融企业的借款合同以查实征收为主,对确属《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四)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甲方自行采购原材料,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查实征收:

1.对于建设单位(简称“甲方”),账目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照甲方自行采购材 料金额,适用“购销合同”税目,查实征收。

2.对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账目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照乙方的工程成本中原材料金额的50%,适用“购销合同”税目,查实征收。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原材料金额×50%×适用税率

3.对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账目核算不健全,未能准确核算材料成本的,乙方则按照工程成本的30%折算材料成本,作为原材料采购金额,适用“购销合同”税目,实行核定征收。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工程成本金额×30%×50%×适用税率

〖十二〗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税收征管,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xx年三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150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第五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附件一《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核定期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期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印花税。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附件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三)。

税务机关在检(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在检(稽)查年度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补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次月开始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已贴花的应税凭证,可以在申报缴纳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印花税税款时予以扣减,纳税人应当同时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贴花应税凭证的名称、金额、已缴纳印花税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并完整保存已贴花凭证备查。

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为一年,在核定期限内不得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

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附件二:

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

〖十三〗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本学期选修了《税法》科目,老师重点讲解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我最感兴趣的是个人所得税,因为该税种与自己未来的的个人收入密切相关。在认真学习了课堂知识的基础上,我又利用课余时间查阅学习了个税知识的相关资料,对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方法进行了一些研究,现总结一点学习心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我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来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呢? 个人看法如下:

收入避税:理解掌握政策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人而言,可以利用这一鼓励政策,轻松为自己免去3年税收。

而对于我们普通大众而言,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也可巧妙地节税。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xx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xx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xx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5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500元-20xx元,即25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7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元-20xx0元,即17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因此大家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之外,不妨在遇到问题时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律师等,以达到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一、利用人的流动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规避纳税义务的关键。这就使一些跨国纳税人能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而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目的。在我国对外开放后,随着国际间人员、技术和经营业务交流与往来的不断扩大,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避税方法。

二、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进行避税

这种方法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三、利用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进行避税

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它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四、把个人收入转换成企业单位的费用开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比如把企业单位应支付给个人的一些福利性收入,由直接付给个人转换为提供公共服务等形式。既不会扩大企业的支出总规模、减少个人的消费水平,又能使个人避免因直接收入的增加而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这些方法实质上是把个人的应税所得变成了个人直接消费来躲避个人所得纳税。

五、投资避税法

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或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的人来讲,假如你已经取得了经营成果,并且申请了专利,你是准备出卖专利,还是投资建厂,一般讲,你大概可以选择的办法是:

1.出卖专利,以取得收入。

2.个人独资兴办企业。

3.合伙经营。

几种方式孰优孰劣,评判的标准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就税收来看,是什么方案更好。

假如,你的这次专利权的转让收入为30万元,如果你出卖专利收入。那么,你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30万×(1-20%)× 20%=4.8万元税后利润=30万-4.8万=25.2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25.2万元,因为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那么你将不会有第二次。

如果你是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你今后相当长时间都能带来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如个人投资建厂经营,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你的专利权不是转让,所以在你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你的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的缴纳专利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与他人合伙经营,你出专利(折股),对方出资,建立股份制企业,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你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你没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所以你是通过专利,即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与之单独的专利转让来讲,你的税收负担是最轻的。

六、工资避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收入实行合并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凡月收入超过20xx元者需要征税。如何降低这方面的税收负担呢?

1、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2)成本低廉,合乎经济原则;(3)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

税收计划的制订,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诸如,在不改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来改变现金和实物支出的帐户性质;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2、避税策略避税策略的安排能够使你的税负降低,但不会降低国家的税收。因为许多方案的选择是以避免某一税收而代之以其它税收来执行的,有些方案是以减轻个人负担,增加企业负担来实现的。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薪俸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或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这部分收入按月计征,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累进课税。最低税为0%,最高税率为45%,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薪税是根据你的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收规避提供了可能的机会。

高薪是社会评价人的能力和地位的一个标准。事实上,高薪并不为提供高消费水平。因为,高薪是指你在纳税年度内的各时期收入高于其它人的收入量,当这个收入量超过累进税率的某一档次。那么你将支付高税率的现金收入。工薪的组成主要是依人的劳动能力和再生产需要确定的。所以你的工资既有劳动量的体现,又有消费水准的参考。如果你的所有消费都是从实际取得现金后实现以及部分消费以现金实现,另外部分以实际受益相结合取得,那么后者的收益实际超过前者。因此运用比较收益是税收规避中需要首先研究的,它是税收计划制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能充分合理,恰到好处地利用个税税收政策,合理进行避税,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能减少自身的收入流失,何乐而不为呢?推而广之,只要我们认真地学好相关税法知识,不论我们以后从事什么工作什么行业,都会从中受益无穷。

〖十四〗专利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在这个月里,我参加了地税局组织的对纳税服务需求的调查工作,培养了我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激发了我对学习的积极性,为我走向社会奠定初步基础。

安陆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为安陆市税务局,于1997年税务局拆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此地方税务局正式成立。全局担负着安陆市部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规费以及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7月日,到达实习单位的第一天。在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详细地介绍了工作内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

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在全市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性质抽取五十家企业进行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抽取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涉外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农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以及其他行业。

此次调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选择何种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对纳税相关知识的了解、纳税人了解纳税知识的途径以及纳税人获取纳税知识的方式、纳税人愿意接受何种方式的纳税辅导、纳税人接受的纳税通知的发布形式、纳税人认为税务部门执行政策的有效方式、纳税人希望地税部门推行的纳税服务、纳税人对税收部门的意见、纳税人对地税部门开通的电话纳税服务热线的使用情况、电话热线服务扩展范围、纳税人如何举报违法行为、纳税人接受地税部门曝光违法案件的方式,最后还有纳税人对地税部门的建议。

抽取的五十家企业的应纳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其他针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基金的税收项目。其中营业税税率因行业不同而不同,针对纳税人营业额征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针对车船和房屋等固定资产企业占有和使用行为征收。所得税针对个人所得和企业利润征收。企业一般应在一月终了后下月上旬报送财务报表,申报纳税。通过对企业每月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以销售收入为起点,逐项核对营业税及其他税收项目。

从这些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本资产结构没有想象的那般稳定,企业的资本机构变化非常频繁而且幅度较大,一定程度上显示投资者出入频繁,也表明资本的活跃。

在调查工作进行中与企业的接触情况来看,五十家企业有近四十家都位于安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有些企业经营状况较稳定,但是有些企业有些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

(一)投资目标不明确,盲目介入。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属高新技术开发区,现有多家企业,实践证明企业孵化模式较为先进。但很多企业在成立之前没有考虑好经营方向和范围,所以迟迟开不了工。

(二)资金严重不足,资金筹措不力。很多新设企业将目标定位在为园区内其他企业提供产品,但由于资金不足,生产受阻,并不能及时提供产品,违约之事也经常发生,其他企业购买相关产品也只有将目标转向园区外。

(三)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连年亏损。在开发区内,国家对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一般很低。但企业经营管理者经验缺乏和管理不力往往使生产成本较高,企业实现的能力低下,没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其设立到解散的过程就是把资本投入后一点点亏损完的过程。当然,法律、文化环境可能都是其影响因素之一。

对于这一点,我觉得对于类似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在鼓励投资者进入的同时应起一定的导向作用,对于接近饱和的市场要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投资者也应先调查市场情况,减小投资风险。

通过这次调查,我对税务机关工作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税务工作不仅仅是我想象的收税,还包括很多内容,税务机关要能协调好与纳税人的关系,才能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企业作为纳税人其义务是纳税,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履行指责之外,应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全社会都能体现公平的纳税环境。企业应依法组织工作,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自觉纳税的意识,巩固企业的发展。两者只有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有稳定的发展环境。

在安陆市地方税务局这一段时间的实习,既是对我的知识水平、协调和组织能力的检验,也是对我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检验。我有很多收获,这次实习使我意识了一些想法的片面性,对社会、对工作、对竞争、对合作都有了全新的看法和认识。知识水平是处理工作的基础,这意味着我应该不断地努力学习,以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为将来做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积累经验,并且虚心向他人请教,以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需要密切关注工作的发展方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积累判断是非的经验,遵纪守法,诚信做人,做好本职工作拒绝轻浮、肤浅、敷衍和舞弊。

初次体会社会给我的震撼并仅不限于工作方面,也在为人处世上给我上了一课。在最初找实习单位的迷茫中,我已然感觉到了在社会上拼搏的艰难,这或许也是很多人偏向于较稳定的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吧。从在单位实习的第一天起,团结和合作的概念在我眼前展开了详细的解释。在学校,也许可以说个人的优秀是一个人奋斗的结果,与他人关系并不大,但在工作中却不是这样,分工的明确细致决定了所有人都是相互影响的,只有发挥团队精神,积极协助他人,才能发挥最好的功效。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习所获得的实践经验让我终身受益,在我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不断的得到验证,我会不断的理解和体会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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