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20篇。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合同的使用日益频繁,它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最佳规范。如何撰写一份详尽的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的概念,供大家参考,欢迎一起了解。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编号: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符合
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 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工伤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个情况:因公出差时,不幸遭遇车祸,想申请工伤待遇,但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不想承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下证据可以证明你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因为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接触时,有时会在办理某些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比如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也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就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它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一、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纠纷;了解我国法院的层级设置;识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概念;了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以及法院决定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所做的准备工作;了解审判监督程序。
2、能力目标:能够应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判断管辖问题;根据教材《民事起诉状》的样本,会结合实际案例书写较为简单的民事起诉状;掌握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般程序,能够在模拟法庭中担任审判长。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法制观念和科学合理的法制思维。
二、学习重难点
1、学习重点: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般程序
重点突破方法:先引导学生学习教材理论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一般程序的五个步骤,然后播放一段《庭审现场》的剪辑视频,让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庭审的一般程序。
2、学习难点:法院管辖问题
难点突破方法:在用案例巩固第一个知识点——法院受理的纠纷时,设置一个法院受理但在区域管辖方面较为复杂的案例,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引导学生学习教材,总结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然后通过案例(即学即练)达到掌握的目的。
三、教学方法
讲授法;分组讨论,合作交流
四、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情导入
(播放视频:《彩礼该不该退》,中央电视台第12套节目《庭审现场》),
使学生简单了解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一般步骤,特别让学生注意:法庭调解可在开庭前和庭审中的任何时候进行。
展示三个案例,给学生设置疑问,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案例一:关雄是某市税务局职工,由于工作吊儿郎当,被税务局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关雄对被开除不服,决定到法院起诉税务局。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二:建阳是某大学学生,因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被拒发学位证书。建阳认为学校侵害了其荣誉权,诉请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三:小管住在某市西城区,小霞住在同市东城区,小霞欠小管钱一直不还,小管欲起诉小霞,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如果会受理,小管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二)交流探究
1、法院受理的案件
(1)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
(2)行政诉讼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刑事诉讼案件
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有没有犯罪事实和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学完此知识点后,展示当堂训练: 阅读案例回答,以下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一:孙女士的公司与某国企业签订了一份玩具加工合同,由于我国与该国终止了外交关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孙女士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改变决定。 案例二:李先生对工商局拒发营业执照不服。
案例三:老赵对公安局用手铐强制其去公安局接受审查的行为不服。 2、法院的管辖
(1)级别管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权。
此外,由于专业性质,还设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2)地域管辖: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①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以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刑事诉讼:犯罪地法院管辖。 学完此知识点后,展示当堂训练:
案例一:刘胜住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隔壁,王燕住在本市A区人民法院的对面,王燕因交通肇事致使刘胜左腿伤残,二人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但王燕一直没有履行,刘胜为维护其权利,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案例二:某市B区居民孙立因醉酒不慎点燃了A区街道边的一棵风景树,该区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补种并处罚金500元,孙立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孙立还不服,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呢? 3、起诉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称为起诉,俗称“告状”。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与被害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 ①有管辖权
②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③有明确的被告
④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的五个阶段: ①开庭准备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合议庭评议 ⑤宣判
播放剪辑视频《考试作弊引发的案件》(约10分钟),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庭审理的一般程序。
(三)当堂训练
1.在开庭审理阶段,()要在开庭前查明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场
A 书记员 B审判长 C 主审法官D 法警
2.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要进行审查。审查后应在( )日立案。
A 7B 10 C 15D 5
3.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要从哪些方面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巩固创新
1.原告A公司状告B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已由H去法院受理,假如你是本案主审法官,应如何安排法庭调查阶段的集体程序?
2.自选案例,以教材《民事起诉书》为样本,写一份民事诉状。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也是银行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也是银行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使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根据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要求和部署,决定在20xx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我会开展以推进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为重点内容的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一是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市总工会文件指示精神,覃塘区总工会成立了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总工会党组书记黄文龙任组长、副主席曾活才任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韦景梅主任具体负责整个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二是下发了活动通知。3月1日,区总工会向各乡镇、企业工会,下发了《覃塘区总工会关于20xx年妇女节期间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通知》。以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合同实效,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为主题,以农村妇女、女性农民工为重点,向下级工会组织提出了整个活动的指导思想、宣传内容及措施要求,确保活动的顺利有序开展。
二、主要做法
(一)深入开展女职工维权宣传咨询活动
覃塘区总工会会同区妇联、区人社局、区法院等部门,于圩日到各乡镇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制作一期宣传板报,利用展牌、宣传单、知识手册,向广大妇女群众宣传了《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普及知识,切实提高女职工懂法、用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并开展了现场法律法规咨询活动,对妇女群众的法律问题释疑解惑;
(二)深化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积极组织动员各企业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自查,对未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企业、合同到期未续约企业集中开展要约行动,并全程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开展活动遇到的难题,及时纠正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女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切实保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举办女职工维权法律知识专题座谈会
覃塘区总工会会同区妇联、区人社局、区法院等部门在区大会堂举办女职工维权法律知识专题座谈会,紧紧围绕女职工对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广泛征求她们的意见建议,促使女工干部到普通女工、女农民工,特别是各企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风气,切实提高女职工懂法、用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四)以走部门的形式宣传女职工维权
20xx年3月4日,我会干部以走部门的形式,到覃塘区行政中心各部门分发由我会印制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内容的.宣传单,对涉及女职工合法利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大力地宣传。
据统计,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共发放了维权知识宣传单2800余份。
三、活动成效、下步计划
今年的三八节,我区总工会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形式凝聚人心,振奋精神,在我区内形成了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广益、幸福广益提供有力的保障,将真情送到了各个角落,将服务渗透到妇女群众心中。今后,我区总工会将做好下半年的女职工两癌体检工作、女职工安康医疗互助保障宣传推动工作和继续做好女职工我维权工作。并加大妇女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扩大对象覆盖面,推动妇女工作更上一个台阶,使广大妇女以高昂的姿态和顽强的精神投身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根据黔西县教育工会关于开展20xx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深化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我校工会开展了《女职工专项合同》、《特别规定》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有效提高了学校女职工特别是外聘女工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她们的依法维权的法制意识。
活动以“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合同实效,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为主题。3月16日,学校工会组织女教职工代表和外聘女工人代表46人开会,学习了《女职工专项合同》、《特别规定》和《反家庭暴力办法》等与妇女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她们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会上,发放宣传资料58份。由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学校工会还将《特别规定》和《反家庭暴力法》下载转发到学校的QQ办公群,让因上课未参加会议的女教职工在课余时学习、阅读,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也同时提高了学校履行守法义务的自觉性,推动了全校形成尊重女性社会价值、保障女教职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又到一年毕业季,新一批职场新人即将走入职场。在终于得到一份工作意向后,该如何正确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对签订劳动合同又了解多少?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职场诚信意识,是顺利迈入职场的第一步。
通过面试后,单位要求缴纳费用、参加专项培训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我能答应吗?
小李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小李通过了科技公司的咨询顾问岗位面试,为确保小李掌握该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该公司将对小李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李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考虑到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缴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5个月的培训后,科技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李只得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培训费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科技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小李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亦未对小李进行相应考核,故判决科技公司应向小李返还2万元培训费。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李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小李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小李有权拒绝。
此外,科技公司虽向小李发出《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小李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同时,从谨慎、负责的角度,求职者亦应以此为警醒,对该用人单位是否正规、所招聘职位是否存在等情况重新进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设下的“招聘陷阱”。
“三方协议”是劳动合同吗?单位说签了“三方协议”就不需签订劳动合同,是真的吗?
小赵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小赵的疑问,商贸公司解释为: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咨询相关人士后,在与商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予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常由教育部门、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由学校下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单位建议采用“工资+报销”的形式发放工资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我是占便宜了吗?
小王毕业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口头约定月工资1万元。该教育培训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由,建议将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即银行转账发放“工资”4000元,现金形式发放“报销”6000元。小王认为该种工资发放方式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便欣然答应。然而,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王与该教育培训公司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小王的月工资标准各执一词。面对银行明细中的“工资”4000元,小李百口莫辩。
【法官释法】本案中,以“工资+报销”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并不合法,该约定既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会给劳动者个人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
具体而言:一是如遇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上述行为,则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接受相应处罚,同时个人诚信方面也会留下不良记录。二是“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当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潜在工资收入的存在,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五险”是哪五险?单位表示在试用期结束后,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我办理社保,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小何毕业后入职某销售公司,约定月工资5000元。该销售公司规定,试用期内公司无需缴纳社保。试用期结束后,如小何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则公司开始为小何缴纳“五险”,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销售公司的规定合法吗?小何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释法】依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无需负担。因此,人们常说的“五险”,也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本案中,该销售公司的规定存在两处违法:一是试用期转正后才开始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是约定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以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约定固定缴费基数的行为并不合法。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因此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在“缴费基数”方面暗做文章。在此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社保部门反映情况以及时进行社保稽核。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待遇,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单位与我签订了一年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有效吗?
小苏是某高校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负责人表示,园林设计工作十分看重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苏是否适合该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则公司会安排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考虑到专业确实对口,小苏即答应上述要求,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苏依法向园林公司主张权益,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苏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就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期待遇问题,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园林公司与小李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是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其二是1年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因此,该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不具有“试用期合同”的性质,1年的合同期应视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小李据此要求园林公司向其补足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实践中,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成本较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约定长时间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直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已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因此,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此种情况下我们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我们可以用此项作为规避,但此时公司要有充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证据。
必须有证据、有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举证义务,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后果。此外,试用期满后就不能因此解除,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个时间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企业应制订试用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核是否符合在试用期内做出。
试用期内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公示的录用条件。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往往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因此要加强考核管理,对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予客观
的记录与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试用期内解除要遵循如下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未规定“说明理由”一定的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三、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4、对于要求员工通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掌握和执行;
5、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
1、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
3、有关员工违纪是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如果这些物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
4、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
5、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象设备;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3、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4、对于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在案。
5、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
6、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四、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此解除,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由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没有明确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比如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认定。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自己将丧失主动权,从而增加败诉的风险。
3、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只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出现下面情形之一,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2、从操作角度讲,由于严重影响通常难以界定,企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
3、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样更有利于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六、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因劳动者“欺诈、胁迫”等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但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招聘成本以及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2、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3、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4、实际工作中,欺诈现象比较多,单位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为便于举证,企业可以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出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七条可以作为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第一条是需要支付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如果举证事实成立,证据充足,则不需要给予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但第二、三、四、五、六条一旦操作不当,或证据不全,则会判定为违法解除,有一定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并需支出相关赔偿费用。违法解除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要求不履行的,则双倍47条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此时经济补偿变为了赔偿金,由N变为了2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首先感谢大家把这份荣誉给了我,借此机会,我向金玉普惠所有关心、帮助我成长的领导和同事们,表示诚挚的感谢!现在我代表后勤人员和大家分享一些我的体会:
20xx年,我和大家一样努力奋斗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的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在金玉普惠工作中,我很庆幸自己能遇到三位让我充满敬重、温暖和感动的领导;能拥有一位宽容纯真的好搭档;能相识一群活泼可爱的同事们,是领导们的无数个挑灯夜战让我明白了责任的内涵,是搭档的认真负责让我懂得了付出的细节,是同事们的满腔热情让我深知收获的内容,你们是我快乐工作的源泉,是我不断成长的助推器。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虽然没有卓越成绩,但是每一天每一步,都在认真踏实地往前走,记得刚来到这里,从一个普通销售到销售组长工作的角色转换,我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是领导的鼓励和肯定给了我无穷的力量,而这个观念在我自己的亲眼所见和亲身体验中完全改变了,原来我曾经不以为然的制度,在制定的时候需要如此用心的反复修改,在这个过程里我体会了无规则不成方圆的道理,销售工作包含了很多很多琐碎的事,看似简单却同样需要注入像对待客户一般的耐心和细心,统筹大局的领导们常常需要反复的金玉普惠发展的方针大事,深夜加班完成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务,因为白天我们忙完日常的服务工作,还需要在安静的时间里加班整理或撰写很多客户资料,在销售工作中经历了无数次和领导一起加班工作到深夜,在这样的经历中我感受到的是领导们的这份责任心,也正是这份责任的感染力带动了我们销售人员勤恳、努力地奋战在自己的岗位上,需要辛勤地付出,今天相聚在一起的我们因为同样的行业有了同样的感受,那便是爱和用心,我们幸苦并幸福着。
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我总觉得成长的不够快,能为大家服务的还太少,心中常感不安和自责。所以在未来的一年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分担任务,努力提高个人素养,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为金玉普惠的发展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最后再次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心想事成!谢谢大家!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我们紧紧围绕公司奋斗目标,抓机遇、求发展,全体员工齐心协力,顽强进取,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司全体员工充分发扬了“热情、顽强、向上”的企业精神,大力倡导和践行适应时代发展的经营管理理念,同心同德、真抓实干,基本完成了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均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
公司全年完成产值x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x%;
完成销售收入x万元,比上年同期增x%;
实现利税x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x%;
工业增加值x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x%。并对年初提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大部份予以落实。完成上述指标,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狠抓安全不放松,重视基础求发展。
安全生产和软硬件基础环境是公司得以生存发展的根本。在全年的工作中,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机构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坚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坚持制止各种违章行为;
坚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
生产部坚持每周例行的检查以及日常巡查工作,同时公司也坚持定期不定期的抽查跟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加大安全硬件设施投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安全事故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xx年,公司在软硬件基础环境建设上有了较大突破。首先,随着新人的增多和生产任务的加大,原有的车间管理结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因此,我们一直在谋划基层一线管理干部的培养和储备问题。我们通过层层推荐、筛选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在一线青工中选拔了五名车间主任助理,同时还确定了一批重点培养和考察的后备干部。像这样大面积的提拔和培养干部,对我们来讲是头一回,为了确保我们选择的正确性,我们制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并制订严格的公示、培训、考评和试用机制。通过半年来的锻炼,事实证明,大多数同志还是经得起考验的,推荐和选拔也是客观公正的。其次,我们下决心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技术部进行了改造,极大的改善了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有效的提高了技术人员的工作效率。如果单纯的从办公软硬件设施来看,我们的技术部目前在全街道,乃至全区,都是数一数二的。
2、克服两大难题,确保任务完成。
从我们原有的厂房面积和基本的一线人员数量来看,要想完成全年6000万元的生产任务,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因此xx年初,场地和人员成为了阻碍我们完成目标任务的两大难题。
为了确保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新年伊始,我们就积极筹措资金,加快了征收土地和进行基建的步伐,但往往事与愿违,我们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遇到了政策瓶颈,国家的政策是不可抗拒的。面对这种不利局面,为了完成全年的目标任务,我们没有被动的等待和消积的怨天忧人。我们一方面与政府部门联系开展土地扭转工作,另一方面积极的租赁了两幢标准钳工车间,共1800平方的可用生产场地,这个1800平方的场地,大大的缓解了我们下半年的生产困境,但异地生产也给生产成本的增加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所以,租赁厂房不是长久之计,从公司中远期的发展考虑,土地扭转这项工作我们还是要继续做下去的。同时我们也已做好了另一手准备,就是说一旦土地扭转工作短期不能实现,我们将在艾贝克公司闲置的土地上做文章。困此,生产部门还要有一个长期面对两地生产管理的思想准备。
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公司人员有了大幅度的增加。目前我们的员工总数已由去年底的153人,增加到181人。由于普遍的发展,而且考虑到本地企业间人员流动的良性循环,我们想在当地招收熟练的一线员工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个问题,今年上半年一度给我们出了很大的难题,而我们最终通过与劳务市场的合作,吸收外地打工人员,以及招收一些徒工基本上顺利的解决了一线人员不足的问题。但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太大,也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今后还是要实实在在脚踏实地的,以招收当地青年学徒培养为主,以吸收外地务工人员为辅,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员问题。
3、强化内部管理,夯实发展基础。
(1)节能减耗降成本,狠抓质量上台阶。
xx年,公司面对生产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和产品销售市场价格下压的双重挑战,着力于节能减耗降成本,努力克服资金困难。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年终总结是人们对一年来的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小编为你整理了服装公司年终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参考帮助。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和各位同事一起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服装行业每年开年都面临着人员招聘及人员流失等问题。我在董事长的安排下积极配合综合办,生产车间进行人员招聘,做同事的思想稳定工作,同时还协助综合办解决劳资纠纷工作,为公司领导分忧解难。
上半年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人员仍流失了一部分,由于人员流失,缝纫车间缺少技术辅导员,我主动承担了此项工作,并积极配合缝纫车间进行技术辅导及产品检验入库工作。
在20xx年5月为了迎接《河南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现场核查》工作,在公司王总的带领下,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整理资料,认真做好企业的各项制度及工艺流程编制。如《生产工艺单》《产品检验报告》等等,终于于20xx年11月13日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AA级信用企业。
接着为申报《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体系》工作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利用此次机会完善了公司多年存在的一些顽固性问题,以前面,辅料库长期以来只记流水账,面,辅料入库和领用均没有建立台账。技术室于裁剪车间样板领用没有正规的交接手续,经常由于样板缺少产生争议。裁剪车间收发裁片给缝纫车
时光飞逝,弹指之间,20xx年已接近尾声,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作为制造行业,成本是公司的关键之一,对成本管理水平的要求应不断提升,对采购原材料、到各部门材料的使用更应加以控制。
回顾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工作着重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宗旨和效益目标上,紧紧围绕公司提出的重点展开工作,紧跟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在核算、管理方面做了应尽的责任。回首过去,是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20xx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回首20xx,们正生活在服务经济时代。服务已渗透到生活中的诸多细节,每个人既是享受服务的“客户”,又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个体。正因如此,我们的工作也应该更完善以为生产服务为中心,来为生产提供更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实实在在做人做事,是我们秉承的理念,尽我们的全力去满足每一个生产细节的要求,给我们一个机会还公司一份满意!我们会一如既往,无微不至地做的更多更好。
不足之处:没有和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每天的工作中都有很多问题发生,我们有必要做到要善于发现问题,把握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去解决,来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展望20xx,在恪守以往取得的成绩和好的工作方法外,争取在20xx年能改善去年的不足,使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特在此列出如下的仓库20xx年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总之,在挥手昨天的时刻,我们将迎来新的一年,对过去取得的成绩,将不骄不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对过去的不足,将不懈的努力争取做到最好,我们将会用行动来证明我们的努力,我们更加清楚获取不是靠辉煌的方式,而是靠不断的努力。
为了公司发展得更加壮大,并跻身于国内先进企业行列,让我们携手合作,创造出辉煌的明天!20xx年,是全新的一年,也是自我挑战的一年,我们将努力改正过去一年工作中的不足,把新一年的工作做的更好,为公司的发展前景尽一份力。在此祝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新年快乐。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总工会20xx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总结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xx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为迎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的到来,并深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xx区总工会于三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
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活动概况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xx区总工会于三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系列活动,一是以“走部门”的形式,为广大基层女职工派发“女职工特别权益保护规定”宣传单,普及关于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在乡镇集市、街道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点,为过往女同胞进行法律宣传服务。
二、具体情况
(一)多样形式
积极宣传一是以“走部门”形式为广大基层女职工派发“女职工特别权益保护规定”宣传单,在宣传单上罗列与女职工切身相关的特殊法律权益,让她们能够更清楚的了解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提高她们的法律维权意识;二是到乡镇集市、广场等地设点宣传,为过往女同胞进行法律法规的讲解,内容以《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专项法律为主,增进她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与了解,提高她们的知法、懂法、用法的'意识。
(二)深入基层
周到服务结合xx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开展,我们还深入基层,去到企业、工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生产工作环境的安全,还为她们讲解职业安全卫生和生育健康知识,普及关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相关法规。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xx乡根据xx省总工会的要求,在三月份开展了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使广大女职工更多地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
按照xx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xx乡工会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就如何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进行了详细部署,制定了活动方案。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xx乡工会为了使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达到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相关法规政策的目的`,在各单位张贴了宣传标语,且散发了维权明白纸。
三、开设知识讲堂,提高法律意识
xx乡为了提高广大女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她们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专门聘请了乡司法所人员开设了法制讲解,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等为主要讲解内容。通过参加法律知识讲解,提高了广大女职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四、走访慰问。
xx乡工会人员对乡中心小学小学女教师及乡卫生院女医生进行走访慰问。通过走访,对乡女职工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进行了解,并为其送上节日的祝福。
通过这次维权行动月活动,让广大女职工懂得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提高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促进了男女平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意识。
-
✹合同范本网必读收藏:
-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 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 概念策划服务的合同 | 集体协商合同 | 集体协商合同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二、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合同订立时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合同的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案例:
小张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规定,与小张签口头约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小张工作较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还是为小张办理了转正手续。由于业务较多,小张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经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规定给小张发放了加班费。但时间不长,小张的表现实在与岗位要求相差甚远,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与小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以平均工资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张不同意,要求以几个月以来的最高工资支付,双方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小张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因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小张签收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规章制度又没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以小张提供的银行进帐单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实际上与劳动者小张就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约定,尽管公司对小张的工作能力比较满意,实际上还是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即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公司便不得不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加强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同时,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应注意细节,以标准的工作流程形成书面材料,避免功亏一篑的结果。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承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便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仲裁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就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那种企图以口头约定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辞退劳动者的想法,是一种侥幸的心理,法网恢恢其法律责任是不可能规避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条规定说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否认与劳动者业已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事实,依然要承担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立法的倾斜性技术的应用,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会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评判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对保护自身利益是有益无害的。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义务性规定。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口头约定的条款,由于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要求,发生纠纷查无实据,这种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公司未与劳动者小张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是法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等问题约定不清楚的,倾斜于劳动者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用人单位依法有向劳动者告知和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如实告知劳动者即将从事的劳动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对劳动者不利方面的情况,——这是在招工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建立用工名册,这同样是用人单位招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之所以法律规定“建立名册”,其目的之一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更应当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册的义务,实践中往往这类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既往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工申请、备案、批准等繁琐手续的简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当然这也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财物
既往,为了防范不辞而别或者其它的不良行为,用人单位往往采用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办法约束职工。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做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规定并没有界定其他证件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对担保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对于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证件,即使是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取得的证件,均不得扣押。无论是保证(人保)、物保(实物保证),还是财保(金钱保证),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单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5、注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于用工之日,而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至迟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为避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既可以对劳动者提供一种预期从而自我约束其行为,又可以使用人单位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同样,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所需了解的情况,诚实信用,不欺不诈等。
1、劳动者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从实践中看,这样的规定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第一,()集体合同往往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第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化的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同工同酬”实际上是子无虚有。
劳动者为保护自身利益,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标准、保险福利、劳动条件等等。对于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采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那种不以为然的姑息用人单位恣意妄为的做法,最终还是劳动者个人深受其害。
2、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
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具有某种形式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管理者的统一安排下从事具体的劳动。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对劳动者来说就至关重要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深入了解用人单位的现实情况,由其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一般会反映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应结合自身情况,分析自己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可能性。了解这些有助于提高自身就业的成功率,降低就业过程中的机会成本。劳动者一旦决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尽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其文化特点,积极融入其中;如果不能融入其中,则应当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避免用人单位受到不公正的规章制度的限制或剥夺自己应享有权利。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3月9日,集团公司组织全体财务人员进行了一次为期七天的培训,七天的财务知识培训已经结束了,虽然时间不长,但我的收获却是比当初想象的要多的多,以前也学过专业的财务知识,但自己对于财务的理解还仅限于会计做帐上,通过这次的培训,对于财务有了更新的感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培训中,结合我们公司财务水平的现状,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我们进行了培训:
1、所得税、增征税方面;
2、预算、内部控制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会计准则对比;
4、合同收入的确认;
5、PPP项目概述。
培训过程中,老师细致地讲解,给了我很深的启发,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小心谨慎,“细节决定成败”来形容我们的工作是最恰当不过了。通过各专业的讲解,让我对自己的工作上的不足之处有了更深的认识,也了解了改进的方法。
在讲述新旧会计准则时,让我更深地认识到自己知识的缺陷,在新的会计准则出台时没有好好去研究,这也说明了我们财务工作者要与时俱进,我们的工作要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握好国家的各项税控政策,处理好各项业务。
培训虽然结束了,相应的知识也学到了,但我们对于财务的理解却远远还没有结束。通过这次培训,我懂得了学习本身就是艰苦的劳动,但是只要你愿意去学,知道怎么学,就会知道学习是永恒的,并且学习是自我的,公司对我们进行业务培训是给予我们的最大福利,希望以后公司多组织我们培训业务知识,多给我们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的机会,帮助我们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个人的进步,提升公司财务的整体水平。
培训虽短,但给我的学习轨迹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两天来,我认真聆听了老师就强化财务管理、严守财务纪律等方面作的重要讲话以及财务资深专家所做的关于基础会计知识的行政违法处罚条例等会计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财务应用能力,受益匪浅。
这次财务人员学习培训让我进一步了解了会计条例、会计基础知识、会计法等内容。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基础知识的讲解,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语言使我们财务工作者从中学到了很多。她说到:“现在的进步和变化中,我们的财务知识、条例以及会计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和修改中,作为当前的财务工作者一定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严守会计法规,扎扎实实的把财务工作做好,让我们时刻牢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我深感责任重大,需要学习更新的地方还很多。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高峰。这次培训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学习平台,我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做到依法办事、爱岗敬业、搞好服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时刻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在是非面前坚持正确的立场和态度,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淡泊名利,廉洁自律清白做人。争取做好本院的“内当家”,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做出应有的贡献。
两天时间有限,培训课上不可能讲得太多、太具体,但我将根据这些精髓发散性学习,相信会对我今后的工作大有裨益。
作为公司财务队伍中的一员我很荣幸地参加了公司在烟台组织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听了刘岐老师的关于全面预算财务分析现金流管理的授课,受益良多。总的来说除了学习到业务知识外,同时也开阔了我的眼界,洗礼了我的思想,使我对财务工作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次培训使我从平时繁杂琐碎的工作中暂时脱离出来,停下脚步,静下心来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思考,更深刻地去认识财务工作的实质,去弄清楚数字背后所隐含的真实。
刘老师从企业风险管理入手,从企业战略角度出发,来解释了什么是全面预算和全面预算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其中贯穿着财务分析和现金流管理。讲解了运用全面预算模式来整合资源的效用,将资本模式、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相结合来实现企业价值。我们财务作为这三方面的关键执行机构之一,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平时我们项目财务所做的预算工作只是零敲碎打的一部分,通过这次全面预算的学习使我站在更高的角度去看待预算的重要性,全面的了解预算的流程,更好的执行公司财务下达预算的编制。
让我最有感触的是财务分析这块,通过这次的`学习,我深深的感到平时工作的不足。报表数字背后隐含了什么?作为基层的财务人员,平时都埋头于零碎的基础工作,报表也是按部就班的填列,很少去好好的去做财务分析,更别说是通过财务分析来给企业发展出谋划策,经过这次培训的醍醐灌顶,我也会加强这方面的业务学习。
让我非常感兴趣的是资本运作这方面,刘老师通过两个经典的例子完美的诠释了资本运作的效用,深深地震撼了我,一直以为财务是一个管理和3 服务的后勤部门,然而通过资本的运作可以直接给企业带来价值,使我思想上深受启发。
现金为王,这是刘老师对企业资金的一个概括,现金作为企业的血液,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所以现金流管理任重道远。刘老师的讲解大都是从企业高度出发通过现金流管理来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这也是和我工作最密切相关的,现在作为出纳的我,更加明白要注意支付手续的完善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审批流程的健全,做到每笔支付有据可寻,把好企业资金出入关口。
虽然有些知识现在离我的具体工作很远,但是就像刘老师说的知识是需要提前储备的,一个人必须慢慢囤积能量才能厚积薄发,逐步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转眼三个月的学习就要到了尾声,回忆起这三个月的学习,感动和收获同在,汗水与欢乐同在,在这三个月的学习生活中我深感获益匪浅。
工作这两年,我自以为对于各个会计科目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了解,并且把书本知识和实践的结合起到了一起,从而沾沾自喜,麻痹大意。现在从新回到学校,接受老师们的专业指导后,才发现,现在的自己的眼界狭窄,学习没有持之以恒,太过于自以为是。财务管理是一门终生学习的学问,这段短短的学习时光给我最大的收获就是静下心来沉淀工作经验,洗去沾沾自喜,摆正自身认知,虚心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从新稳固一下书本知识,更重要的是捡起毕业后就一直丢下的英语学习。在专业跟英语相结合的课程中,尽管起初有些吃力,但是学习就是辛苦到快乐着的过程,从茫然到能够慢慢读懂外文专业书籍,体验原版的作者意图,这种愉悦无与伦比。
这段时间里,我慢慢的捡起并加强了英语口语与听说读写能力,加强了日常生活的英语交流能力,在专业课的课程中不仅仅学到了英文的专业术语与词汇,还在老师们博大的知识库中见识了不少的案例,了解了更多财务专业的发展方向,加强了学习的兴趣,老师们无意中的发散总是能够激起我们强烈的兴趣,他们口中那些知识与鲜活的案例一次又一次的拓宽着我们的眼界。在学习的过程中,与同事们朝夕相处,在这样的氛围中学习,与这么多同专业的.同学们一起不仅可以相互交流,共同进步,还能增进友情,我认为这也是我这段学习生活中难忘的一段经历。
学习的目的在于加强我们这些财务人员素质,锻炼我们的英文交流和专业处理能力,我明白英语的学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我必将持之以恒,热爱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我深知不论是英语还是财务专业的学习都不是一个阶段性的,这两门学问都要求我们坚持不怠,我相信我会坚持,不论是现在的脱产培训还是在在以后的工作中。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一、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案例: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高兴。可是,领导忽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选。
误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
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重违纪)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称为“企业内部法”,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这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达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法律法规不可能也无法详细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情况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比如某五星际级酒店败诉的案例,该酒店的门童因自家拆迁而烦恼,一日在五星级酒店的大门上用红笔画了一个若大的“拆”字,恰巧经理从此路过,非常气愤,认为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辞退该门童,遂酒店依据该门童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门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在审理中,该门童承认其行为不当,但认为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没有依据。在该酒店的规章制度中“乱图乱画”属于轻过失,并规定两次轻过失才可以解除。据此,仲裁委裁决撤销酒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此用人单位应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所有违纪的情形,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按照第38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由此,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 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重”,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被劳动教养处罚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说明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教养期间,必须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议用人单位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若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一般情况下,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国劳动者普遍只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兼职的人员一定要经原单位同意。如员工在外兼职未经单位同意且对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条件
单方预告解除权是指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般限于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目前无法律上统一的标准,只能从个案中得出规律。实践中能得出结论的,两类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结论;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认定不能胜任。认定是否胜任工作一般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有权复核,不能因人而异,对同一群体统一标准。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办法,上级、下级、客户的综合评价一般认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后,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清楚地知道:1)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也就是说,如果经当事人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发生了法定情形,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增加了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编号: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 项之 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项
之约定,双方 于 年 月日签订的 年月 日起 至 年 月日止或 的`劳动合同 于 年 月日(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 ,在甲方工作年限 为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 按 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月日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集体协商的概念
根据贵港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xx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三八 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联合我区妇联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系列活动,并举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普法宣传,着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妇女维权工作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增强妇女自身的维
权意识,提高妇女自身的维权能力。我区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扩大普法教育覆盖面,3月2日-3月9日,广泛宣传国家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普法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结合、与宣传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切实做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有关维护女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重视女职工工作,推进女职工工作规范化建设
我区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女职工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广泛征求女职工意见,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构,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断提升女职工维权工作规范化程度,把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三、关注女职工健康群众性女职工劳动
维护女职工权益、关爱女职工健康、帮助女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主要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扶困难职工总的框架下,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的帮扶力度,向全区女职工送去一份问候、一份祝福和一份特别的'关爱,这对于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扶困难职工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及其家庭的帮扶力度,建立健全关爱困难女职工的长效机制,制定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方案。二是建立健全困难女职工档案,深入基层、深入女职工,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困难女职工和女农民工的生活状况,摸清困难女职工底数,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女职工都进入工会帮扶系统的数据库,并将困难女职工建档数作为女职工关爱行动。
